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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bt365客户端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办法
2018-03-30 1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学质量是学院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综合实力的反映。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和主要保证。为进一步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促进学院教学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质量监控目标

第二条 教学质量由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质量、教学相长的课程质量、专业质量、教学管理质量等组成,教学质量监控的基本目标是:基于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和完善,通过教与学过程中的信息收集、评价、纠偏和激励等措施,实现对教学总体质量的动态、全面、系统监控和管理。

第三章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构成

第三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由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和教学质量监控运行体系构成。

第四条教学质量标准体系由以下主要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标准组成:《天津城建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标准(试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实验教学质量标准(试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实习教学质量标准(试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课程设计质量标准(试行)》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标准(试行)》。

第五条教学质量监控运行体系由领导组织系统、信息收集与分析系统、信息反馈与调控系统组成。结合两级管理特点,学院和各系分别成立领导小组,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阶段”的教学质量信息收集、分析,由学院层面将信息收集与分析系统获得的关于各环节的教学质量信息及时反馈给各系、部,各系、部结合自身层面获得的信息解决相关问题,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应教学环节的教师,督促教师或相应负责人落实整改。

第六条 学院教学质量监控活动由领导干部听课活动、学生评教、教学督导活动和学生教学信息员活动组成。

第七条 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分二级:院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以及各系、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全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学工作办公室组织日常工作与总体协调,通过领导干部听课、教学督导听课、学生座谈会等方式实现对本院教学质量的监控;系级教学质量监控在系主任领导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负责对本系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监控。组织部门的同行听课评价、相互教学观摩、试卷命题、阅卷、试卷质量分析、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分析等工作,通过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章 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

第八条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以常规性的教学检查与不定期的教学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规性的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不定期的教学抽查包括:领导干部听课活动、教学督导组的教学抽查活动和学生教学信息员信息反馈。

第九条期初教学检查

(一)每学期开学前,各系应对教学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教材到位情况、教师教案及教学日历等。

(二)在开学初,院教学督导组将会同学院领导,对师生到岗情况、教材到位情况、教学设备和教学基本条件等进行检查。

第十条期中教学检查

(一)检查的内容

1.学生上课出勤情况、课堂纪律。

2.课堂教学质量、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效果。

3.实验、实习教学情况。

4.毕业设计(论文)情况。

5.教学文档(包括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教材、系教研活动记录等)。

6.学风建设方面的措施与成绩。

7.其它教学环节。

(二)检查方式

各系进行自查,学院领导班子会同院教学督导组采取听课座谈和抽查教学文件等方式对教师教学和各系教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期末教学检查

(一)期末教学检查的内容包括:考风检查;考试试卷检查;系教学文件文档检查。

(二)考试试卷检查和系教学文件文档检查一般于下学期开学初进行。各系负责人须在学期末考试结束后组织好试卷的分析整理和系、部教学文件文档工作以备新学期开学初的抽查。

第五章 教学质量监控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职称职务评聘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

(一)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凡出现较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经学生评教、教学督导组专家评教、同行评教和系(部)领导干部评教等综合教学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于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差的返聘、延聘和外聘教师,取消其授课资格。

(四)对于严重不负责任、授课效果极差、学生反映强烈或连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则取消其授课资格,聘期内不再继续聘任其从事教学工作。

(五)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高一级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评优、评先进工作中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

(一)凡出现第九条中的情形之一的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被认定为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不得评定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所在系(教研室)不得参评先进单位。

(二)凡符合第五条中的情形之一的,不得评聘校内关键岗位,不得推荐参评校级以上的教学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对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各项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实行院、系(部)二级负责制。院长是全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系、部主任是本系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和保障教学质量。各系、部要将教学质量责任制落实到部门、实验室,落实到每门课程、每位教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天津城建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听课参照《天津城建大学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教学督导参照《天津城建大学教育教学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参照《天津城建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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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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